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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多少以下的罚款
释义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反垄断执法工作,或以反垄断执法为主要职责的,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组织结构的行政机构。因为市场经济国家配置社会资源的根本手段和基本方式是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经济秩序,反垄断执法机构便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很大的独立性和很高的地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设有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重叠
    由于我国的经济立法一直采取单行立法的模式,每个单行法只调整某项特定的对象,并根据国家机关的职能划分和任务平衡的原则规定一个主管的机关,多头管辖的现象便不可避免。如计划管理部门确定价格并进行执法,成本规则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由财政部门承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并购协议的事项由商务部门管理。同时,国务院下属部委、办、局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因此,各部门都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纷纷出台自己的规定,将法律没有明确的事项尽量纳入本部门管辖的范围,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情况更加严重。
    2、单纯的行政机构设置,级别较低,权力有限
    虽然法律规定的部门在中央一级层面上均属于正部级单位,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针。即对应于中央的部门设置的,县级以上地方均设置了对应的机构。对于反垄断事项而言,根据现行法律,县级以上的相应部门即具有管辖权。而作为中央一级的管理部门很少介入具体案件的处理,而是由地方管理部门承担。这样虽然法律上是一个正部级的管理部门,但实际上是小鬼显灵,阎王无影,处理具体案件的都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职能部门受制地方政府的管理,位卑言轻,难有作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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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5: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