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激励法律法规修改(股权激励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的相关制度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1.股权激励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的相关制度规定是什么 可以从两个方面这样简单理解: 第一,不利修改是针对职工而言的,视同从未发生是出于保护职工利益的考虑; 第二,企业如果出现不利修改,可能会有操纵利润的可能,视同从未发生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此外,不利修改的规定您可以参考一下准则解释的原文: (二)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 如果企业以减少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的方式或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条款和条件,企业仍应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如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企业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修改减少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 2.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当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 3.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三)取消或结算 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3.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企业应以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在替代权益工具的授予日,替代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与被取消的权益工具净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被取消的权益工具净公允价值是指,其在取消前立即计量的公允价值减去因取消原权益工具而作为权益回购支付给职工的款项,如果企业未将新授予的权益工具认定为替代权益工具,则应将其作为一项新新授予的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企业如果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应当借记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2.激励股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跟股权激励有关的众多法律有: 关于国迅速腾达有高创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空间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一) 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股权激励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的相关制度规定是什么 可以从两个方面这样简单理解:第一,不利修改是针对职工而言的,视同从未发生是出于保护职工利益的考虑;第二,企业如果出现不利修改,可能会有操纵利润的可能,视同从未发生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1、修改减少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 2、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当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 3、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4.新三板法律法规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有哪些 新三板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股权激励的全部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6条:申请挂牌 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 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第4。1。 6条:挂 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 一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 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 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第三十条第六项: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情况,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 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 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 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 及实施情况、对资本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 (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 书》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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