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缓刑期间如果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犯罪分子仍然有被选举权;缓刑期间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犯罪分子没有选举权。 【法律依据】 《选举法》第二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