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指定管辖规定的内容 |
释义 | 民事案件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应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法院应慎重审查并作出裁定。若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 法律分析 一、民事案件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1、民事诉讼中,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如下: (一)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如何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民事案件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包括: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受移送法院管辖的,应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书,法院应慎重审查。异议成立时,案件将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时,法院将裁定驳回。判决生效后,若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法院经复查后认定管辖错误的,将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仍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相应的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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