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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可以仅凭口头确认?
释义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通过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认定合同的成立。对于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和凭证,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法律分析
    能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拓展延伸
    买卖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及口头确认的效力问题
    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普遍的法律原则,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口头确认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口头确认可能成为合同的有效要素,但其效力受到限制。口头确认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此外,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口头确认可能被视为有效的例外情况。因此,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可以仅凭口头确认,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判决来进行评估和决定。
    结语
    据此,人民法院在判断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存在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当事人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作为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依据,法院应予以认定,但需要排除有足够证据推翻的情况。尽管买卖合同通常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确认也可能具有一定效力,但其受限于条件和特定情况的规定。因此,对于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判决进行评估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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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