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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案件指定管辖
释义
    

法律主观: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的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或中级以上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海事、海商案件,此类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目前已在 广州 、厦门、 上海 、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他们的受案范围由最高法院确定; (2)、 专利 纠纷案件,具体包括专利行政案件和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包括 专利侵权 、转让 专利权 、专利许可使用等引起的纠纷,专利民事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 (3)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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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3: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