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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政局离婚复婚几次不能办理
释义
    我国民政局离婚复婚几次不能办理都是要按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离婚登记材料归档。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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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