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
释义 | 在法律实践当中,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与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标的物的情形是两个概念,其实,买卖合同生效需要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即: 1、买卖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4、买卖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生效之后,合同才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亦即买卖双方才开始履行义务。 一、买卖合同的条款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交付标的物的规定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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