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集团公司需要不需要清产 |
释义 | 法律分析:成立集团公司不需要清产。集团公司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成立集团公司应当由母公司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册集团公司所需材料有: 1、集团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集团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行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也就是租赁合同以及产权证复印件; 11、成员企业加入集团的协议。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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