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以上就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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