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案件法院管辖权如何规定 |
释义 | 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则由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 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方式? 双方可以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未约定,则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 由于借款纠纷之中双方是互负给付义务的,对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是,根据纠纷发生的过程是出借环节还是偿还环节,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履行地。 民间借贷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属于三级案由,置于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原告法院管辖权是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如何审理民间借贷、借款案件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民间借贷案件如何收集证据 民间借贷案件可以收集下列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需要提供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该内容由 龚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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