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吸收合并的特点如下: 1、可以节省合并费用; 2、合并手续方便快捷; 3、可以确保经营的连续性。 吸收合并的缺点在于: 1、对于收购方来说,新发行的股票改变了其原有的股权结构,导致股东权益的“稀释”,结果,原有股东甚至可能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2、股票发行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并受证券证券交易所其所上市规则的限制。繁琐而缓慢的发行程序给了投标人组织投标的时间,也给了不愿被收购的目标公司部署反兼并措施的时间。 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有: 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 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