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界定标准如下: 1、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有欺诈意图,客观上冒用他人信用卡,才能构成本罪; 2、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有不同的主观故意; 3、如有下列情形可证明行为人无欺诈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不知道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一般来说,大多数使用伪造和无效的信用卡可以推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欺诈意图,因为行为人是否拥有信用卡应该很清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