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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委员会的章用到公安局备案刻章吗
释义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扩展资料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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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