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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满意怎么办
释义
    1、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另外,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后,原来的鉴定结论因为存在瑕疵,所以不再采用。
    3、通过质证来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包括两种情况:
    (1)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2)由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对伤残鉴定不满,只有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但是申请法院委托伤残评定的各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交通事故纠纷中,伤残鉴定非常重要,但同时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也会极大的影响交通事故赔偿,所以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最好及时咨询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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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