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合同中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效? |
释义 | 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股权受让人善意获取股权,不能一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以章程为准。 法律分析 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效,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股权的,不能一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合同中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争议及解析 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争议是一个复杂而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其他股东通常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在股权转让时拥有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然而,当股权转让合同中存在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条款时,争议就出现了。对于该问题,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解释。一些观点认为,只要侵害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中的约定应受到尊重;而另一些观点则主张保护其他股东的权益,认为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条款应被视为无效。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因此,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中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争议,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法进行解析和处理。 结语 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股权的,不能一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股东间股权转让应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然而,对于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条款,法律界存在不同观点。一些认为合同约定应受尊重,而另一些主张保护其他股东权益,视其为无效。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进行判断。因此,对于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争议,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法解析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