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格式条款包括免除或减轻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格式条款的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方需合理提示对方重要条款,并根据对方要求进行解释。未履行提示或解释义务导致对方未理解重要条款的,该条款可被主张无效。 法律分析 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所谓免除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谓加重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所谓排除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二、格式条款怎么订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从上文的介绍中了解到,要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若约定的格式条款内容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话,那么肯定该格式条款也是被认定为无效的。 拓展延伸 无效格式条款的鉴别方法及应对策略 鉴别无效格式条款的方法主要包括:1.审查法律法规,了解相关规定;2.分析条款是否具备明确性、合理性和公平性;3.考虑条款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研究司法实践,了解类似案例判决。应对策略包括:1.与对方协商修订无效条款;2.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3.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4.在签署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条款,避免陷入不利境地。综上所述,通过合法手段鉴别无效格式条款,并采取相应应对策略,可以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结语 鉴别无效格式条款,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合同有效。审查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规定;考虑条款是否明确、合理、公平;避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对方协商修订,寻求法律援助或投诉机构支持。在签署前仔细阅读、理解条款,避免不利境地。通过合法手段鉴别无效格式条款,维护权益,确保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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