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一)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二)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法律依据: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