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受伤谁先付钱 |
释义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由谁承担? 交通事故抢救费的承担: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二、交通事故中的伤员抢救治疗费用承担的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接到求助信息后应该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给予及时抢救,不得因为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救治。肇事的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支付抢救费,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者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肇事后逃逸的,可以由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的伤员抢救费用,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可以事后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这是一般的程序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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