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外国投资公司合并法律规定有:外国投资公司合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规定,符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主导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主导地位。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设立登记,审批登记机关为公司所在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