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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聚众犯罪有共同犯罪吗
释义
    聚众犯罪有共同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当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共同组织、策划、指挥聚众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但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是一人以聚众方式犯罪,无共同犯罪可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客观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2)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2)从扰乱后果看,如果给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则为情节严重。从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节严重。
    二、主犯有哪些类型
    主犯包括以下三种人: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存在于犯罪集团之中,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实际上只存在于聚众犯罪之中,并且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在犯罪集团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三、主犯和首要分子有什么区别
    主犯和首要分子两者的区别在于:主犯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的,是与从犯相对而言的,有主犯就必须有从犯,但有的共同犯罪中并不区分主从犯。而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此类犯罪中有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有的罪名只规定首要分子构成犯罪,此时就没有主从犯之分,有的罪名规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构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可以区分主从犯,也可以不区分主从犯,有的罪名是三者都构罪,这里的首要分子一般是主犯,一般参加者是从犯,但还是不绝对。主犯和首要分子是不同角度的法律定义,虽然有时候存在一定重合,但不能直接划等号,也无需刻意地将两者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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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