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 |
释义 | 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必须要符合的条件: 1、农村居民户除了有一个孩子在他们身边,需要建立单独的门户; 2、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 3、住房影响农村(镇)农村建设规划; 4、经主管部门批准,从外地迁入的农民没有住房。 一、占用耕地建房如何处理 占用耕地建房的处理如下: 1、如果是合法程序占用耕地建房,通过了合法的程序,申请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向县级政府申请了耕地专用手续,一般不用处理; 2、如果是私自占用耕地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国土部门可以拆除并罚款。 一、农村土地自建房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1、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4、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村自建房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 2、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 6、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7、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8、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9、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10、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11、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总而言之,如果已经在耕地建房,那么只能够向政府部门进行申请,如果获得批准,则可以保留原有建筑,如果没有获得批准,只要按照原有的样貌恢复耕地,否则将会面临强制性恢复。 二、农村有户口没有宅基地的人 没有宅基地的农民可以申请宅基地。申请条件有: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内容 1、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2、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3、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中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5、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础,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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