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与银行协商解除担保贷款? |
释义 | 担保贷款被起诉时,先确定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未被强制执行前拒绝承担责任,除非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财产不足或保证人放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 法律分析 给别人担保贷款被起诉的,应当先明确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主合同的纠纷没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拓展延伸 解除担保贷款:银行协商的可行性及注意事项 解除担保贷款需要与银行进行协商,但其可行性取决于多个因素。首先,您应该评估贷款合同中的解除条款和条件。其次,了解银行的政策和程序,以确定是否允许解除担保。此外,您需要准备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支持解除担保的请求。在与银行进行协商时,您应该保持积极的沟通态度,并准备好接受可能的条件或限制。请注意,解除担保可能会导致贷款条件的变化或额外费用的产生。最重要的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涉及到担保责任时,保证人应明确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在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需注意,除非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或保证人书面放弃权利,否则保证人仍需履行保证责任。解除担保贷款需要与银行协商,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银行政策和程序,并准备好理由和证据支持请求。最终,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是确保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步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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