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拍卖土地原欠税怎么办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加强与法院的协同联动,从拍卖款中优先扣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主动作为,积极建立与法院的联动机制,优先从拍卖所得中扣缴税款。例如,山东省地税局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联合制定的联动机制中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产生的被执行人(纳税人)的法定税费(不包括买受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契税等税费),依法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在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后,人民法院应于不动产拍卖款分配前,及时将该不动产成交的相关信息传送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收到拍卖、变卖成交信息后,应及时计算被执行人在本次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应缴纳的税款,向人民法院发送《扣税通知书》,并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协助。人民法院根据地税机关《扣税通知书》,及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依法进行扣款,并将分配结果、理由告知地税机关。人民法院应将协助征税的具体情况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税费征缴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地税机关提出。地税机关按照法院分配结果,在本次交易税费入库后,及时为被执行人开具完税凭证,并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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