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分公司 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 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出现法律纠纷现以分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如分公司财产不足以负担 债务 ,则剩余由总公司承担。如果是 子公司 ,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债务由其财产承担。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 营业执照 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 诉讼 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 民事责任 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