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表见代理的概念是: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构成的特殊客观要件不同: (1)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2)而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 2、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 (2)这两点共同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观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