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免除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债务免除的具体条件为: 1、债权人做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 2、免除意思要向债务人表示,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 3、债权人免除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那些 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 1、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 4、提存,是指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二、什么是追偿权纠纷 追偿权纠纷通常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保证人对债权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3、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被免除了债务。 追偿权的范围如下: 1、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 2、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 三、代位权构成要件和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权的效力: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 3、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 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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