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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是否会亲自前来调查?
释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其信用惩戒措施。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妨碍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将被纳入名单。对失信被执行人可采取禁止高消费、限制金融服务等措施,自然人还将受限制担任企业高级职位。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找上门来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拓展延伸
    法院调查权的行使方式及相关规定
    法院调查权的行使方式及相关规定涉及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使用调查手段的具体方法和规则。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亲自前来进行调查,但并非在每个案件中都会亲自前来调查。法院可以通过委托法官助理、法警等人员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此外,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体的调查方式和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适用。
    结语
    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是法律的有力保障。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以不正当手段规避执行等行为将受到法院的制裁,包括禁止高消费行为、限制金融机构贷款及担任企业法定职务等。法院在行使调查权时需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可以委托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具体的调查方式和规定因地区和案件性质而异,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适用。信用惩戒措施有助于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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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