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谅解书在寻衅滋事案件中的作用 |
释义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和解。对于寻衅滋事犯罪,如果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些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的,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这些案件一般包括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侵犯公民人身权、侵犯财产罪案件和个别的过失犯罪案件,不包括寻衅滋事犯罪。虽然该罪不属于刑事和解部分的案件范围,但是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部分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因此,寻衅滋事犯罪的,首先应当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于取得对方谅解书的,实务操作中还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 拓展延伸 探索谅解书在寻衅滋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 谅解书在寻衅滋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虽然谅解书可以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对于解决纠纷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一定被法院完全承认。在寻衅滋事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案件的性质和责任。虽然双方达成谅解书可能会被法院考虑,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会完全采纳其中的内容。法院仍然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因此,当事人在寻衅滋事案件中签署谅解书时,应该明确其法律效力的局限性,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结语 寻衅滋事案件中的谅解书虽然具有一定的解决纠纷作用,但其法律效力备受争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案件的性质和责任,并不一定完全承认谅解书的内容。因此,在签署谅解书前,当事人应明确其法律效力的局限性,并在需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七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三)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四)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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