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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能否向对方索赔青春损失费?
释义
    本文讲述了离婚后无法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但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自愿约定赔偿青春损失费。同时,无过错方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无法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由于法律未对青春损失费进行规定,因此夫妻离婚后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尽管如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可以自愿约定赔偿青春损失费,但这种约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愿意支付另一方青春损失费的,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也可以支付。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结语
    离婚后,双方可以在协议中自愿约定青春损失费,但这种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过错方在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需区分不同情况。若原告基于《民法典》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需在离婚诉讼时提出。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提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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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