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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拟币诈骗罪行的法律定罪标准
释义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诈骗的行为被视为犯罪,不论虚拟货币在现实意义上是否有实际价值,若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就属于犯罪行为较为严重的范畴,可以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网上买卖虚拟货币是合法的,但若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
    法律分析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诈骗的行为被视为犯罪。即使这些虚拟货币在现实意义上没有实际价值,但若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就属于犯罪行为较为严重的范畴,可以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二、网上买虚拟币违法的有吗?
    网上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销售虚拟货币是合法的,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为非法经营罪。虚拟币是指互联网上面的一种虚拟出来的金钱。虚拟货币与支票和电汇不同,虚拟货币不能实现的价值,不能通过银行转账,只能流通于网络世界,虚拟货币是由各网络机构自行放行,没有形成统一的发行和管理规范。
    拓展延伸
    比特币在中国合法吗
    比特币在中国不合法。比特币不是国家法定货币,而是一种虚拟货币,不能和人民币一样交易使用。单纯持有比特币是不违法的,只是国家已经限制了比特币的交易,一般只能在个体之间交易转让,不允许公开向公众发售,因为其存在比较大的投资管理风险。
    一、比特币的作用如下:
    1、比特币可以用来兑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
    2、使用者可以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
    二、比特币不能兑换成人民币的原因如下:
    1、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
    2、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总之,比特币在中国是不合法的,一般比特币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而比特币不能兑换成人民币的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
    结语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诈骗的行为被视为犯罪,但网上买卖虚拟货币并不违法。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不具有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与支票和电汇不同,虚拟货币不能实现的价值,不能通过银行转账,只能流通于网络世界。因此,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而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则是违法的,可以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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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