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奸淫幼女罪,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是其加重处罚情节,强奸罪的认定:犯罪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