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标的的给付条件 |
释义 | 一、提存标的的给付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提存标的给付的条件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二、提存费用是由谁承担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来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关于提存费用的承担问题,《合同法》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而且提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因此提存的费用应该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费主要包括:提存公证费、提存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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