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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行政拘留什么时间通知书
释义
    行政拘留通知应当在当天交付被处罚人,如无法当场交付则应在两日内送达。被处罚人的家属也应及时通知。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不同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扣留和拘役。在执行行政拘留时,一般不会先下发通知书,而是直接强制拘留当事人,并口头通知其家属。
    法律分析
    一、执行行政拘留什么时间通知书?
    行政拘留通知书应该在执行行政拘留的当天就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二、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一般行政拘留在执行的过程当中不会先下发行政拘留通知书,然后再发行政拘留决定书,都是公安部门内部先把行政拘留的相关手续办理好了,主要就是拘留证,然后,公安部门拿到拘留证以后就可以强制的行政拘留当事人。在行政拘留了当事人以后,应当及时的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一般都是口头通知的,不会制作书面通知书。
    结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应当在当天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同时,被处罚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扣留和拘役等不同。在执行行政拘留时,公安部门应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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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6: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