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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诊所没有营业执照该怎么办?
释义
    律师分析:
    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到工商机办理《营业执照》,然后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到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最后,带工商局的营业执照正本,国或地税务登记正本,组织机构代码正本,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去开户行办理基本户。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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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