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性质 |
释义 | 证券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与经济法相同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功能,从宏观上维护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而有着其他法律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从本质上进行规定:从追究责任的目的来看,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主要不是为了补偿损失,而在于对责任人实施某种惩罚促使其行为合理化、合法化,恢复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其责任主体是对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或团体;从追究责任的后果来看,最主要的是剥夺责任人一定的经济权利或经济利益。因此,上市公司违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在证券市场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违反证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基于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在经济法上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内容的社会性的理解需从经济法的基本宗旨入手。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所调整的证券市场特殊法律关系当中,法律关系以经济法权利与义务为内容,不仅涉及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且涉及国家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关系。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予以追究,科以一定的责任形式。但仅仅认为其所承担的只是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没有正确理解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因为,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固然是损害了某一具体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也固然可请求予以补偿其所受到的损失,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但不能解决其行为给国家或社会带来的损害。而且一旦证券市场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其所造成的损害及带来的损失并非局限于少数的投资者,1929年至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的导火线就是1929年10月24日爆发的纽约证券市场大灾难,它不仅使投资者损失惨重而且还引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由此可见,认为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科以法律责任仅是对于个人的补偿与处罚的理解过于狭隘,并未深刻认识到这种责任的基本价值取向与根本意义所在。正如漆多俊先生所说,不同部门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性质不同,因此法律责任的性质也不相同。民法规定的义务是人们不得侵害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得侵害其他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法律责任是义务违反人应当对被侵害的公民和法人进行财产或人身方面的补偿。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是各种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在经济调节中必须依法正确实施调节和管理,以及服从和执行调节和管理;违反这些义务,给国家经济调节和给国家、社会或其他被侵害者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清除已经造成的将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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