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打赏的钱能追回来吗 |
释义 | 网络打赏的钱是可以追回的 一.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追回: 1、未成年人、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巨额打赏主播”,原则上可以追回。 2、用公款打赏主播,赏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应予追缴。 3、如果成年人有配偶,配偶一方可以主张自己对巨额打赏完全不知情,该行为侵犯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尤其是在打赏者打赏巨额财产后,与主播存在婚外情等不正当交往时,原则上法院会认定此类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主播接受这种打赏的,依法应当予以退还。 二.“打赏”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赠与行为本身有效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一旦转移,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一般而言,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一旦打赏行为实施完毕,则无权要求返还。 三.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四.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是指: 1、家庭保护 2、学校保护 3、社会保护 4、网络保护 5、政府保护 6、司法保护。 五.按照《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虽然赠与可附加条件或义务,但赠与行为本身是无偿的,是一种单向的施惠行为。然而在现实中,主播是提供了表演服务或者思想启发服务等,而且直播“打赏”的背后,往往还有平台与主播的分成环节,也就是说主播并不能即时获得观众“打赏”所兑换的全部金钱,而是按照事先约定的程序和比例取得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将“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那么作为赠与人的观众对于受赠人,以及所赠财产是否全部归于受赠人显然不具备清楚确切的认识,这种不为人所了解的后台分成环节,与《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不相符。 直播“打赏”通常情况下也并不是一种单向的施惠行为。相反,观众之所以“打赏”,通常是因为从主播的表演活动上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感,获得了现实的利益,主播与观众之间并非构成单务法律关系,而是一方提供表演服务或者思想启发服务,另一方支付服务价金,并希望获得主播的回应,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打赏”归类为购买服务的消费行为更有说服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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