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中关于一人公司存续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一、其它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因此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公司法人要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二、公司性质与股东发生关系 公司性质跟股东个人财产的关系如下: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不知道自己要对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会追索到自己的个人财产。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或者“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即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仍旧会追索到股东的个人的财产。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怎么样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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