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区别 |
释义 | 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对债权人而言); 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有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 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依据的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之间不分主次,任何一个人都无条件对债务(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清偿责任则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他的责任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借款合同有什么担保方式 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是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这两种担保方式的法律后果不同。一般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连带担保人不享有,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责任超过自身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或当事人约定。 二、公司人格否定有哪些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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