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义务应当包括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人民法院禁止进入的场所需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