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全部损失是指被保险车辆的整体损毁或严重受损,失去修复价值,保险公司将其推定为全损的情况。对于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赔偿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赔偿额=(出险当时实际价值一残值)x(1一免赔率)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该车的实际价值时,则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具体公式为: 实际赔偿额=(保险金额一残值)x(1一免赔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