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两年以上、怀孕有子女、共同生活支出或有生育子女等情况,女方可不退还彩礼。女方可不予退还彩礼的情形包括以下:(1)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同居两年以上;(2)双方未登记结婚,同居不满两年但有生育子女;(3)女方接受的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支出;(4)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有生育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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