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的遗嘱为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不要求必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称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受遗赠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