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工会三八节每人费用标准 |
释义 | 工会费用支出规定 工会费用的支出范围为:1、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2、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3、4、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5、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6、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7、宣传活动支出。包括工会组织日常的学习、劳动竞赛,举办各种报告会、展览会、讲座和其他技术交流的宣传费用,以及各种宣传工具的购置维修和集体订阅的报刊杂志等支出。8、文艺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业余文艺活动所需的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举办联欢会,艺术展览到这些文艺活动的经费;还包括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工人图书馆的设备购置维修和日常经费。9、体育活动支出。包括工会举办的各种体育活动的设备购置维修费、经费、运动用品和服装费。10、工会干部训练费,是指培训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11、工会行政费有关支出。包括工会专职人员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12、补助支出。包括工会会员的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费用。13、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工会经费开支,其他各种待遇是于本企业其他职工相同,由企业负担。 三八妇女节放假吗 三八妇女节不是法定节假日。三八妇女节女职工休假半天,如恰逢双休日,则不补休。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公务接待标准每人多少 每个地区公务接待标准不一样,具体见当地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工会大病补偿标准 工会大病补偿标准如下:1.持《困难职工帮扶证》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持证职工);2.所在单位开展医疗互助互济活动,年度内经单位报销后自付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互助互济职工);3.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15000元以上、且家庭实际人均月收入在所在县市低保线1.5倍(含)以内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因病致困职工)。 工会会费缴纳标准 一、企业工会会费缴纳标准:1、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缴会费。2、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会费缴纳标准: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1、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2、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十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暂不计算缴纳会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四条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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