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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释义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在不同的继承方式下有所不同。在法定继承时,当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存在时,其即未丧失继承权又未放弃继承权,当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只能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行使回复请求权,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即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要受法定继承人先后顺序的限制。在遗嘱继承时,遗嘱继承人没有继承顺序的限制,因而所有遗嘱继承人都有权利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回复请求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胎儿的遗产份额被侵害时,由其母亲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
    (一)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真正继承人的继承地位确认时,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相对人的继承地位即被否认。相对人所占有的财产应以继承开始时的状态返还给真正继承人,如不能返还原物,可返还代位物或赔偿损失。
    (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对于由不真实继承人受让而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可依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以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区别对待。如果债务人误认为不真实继承人为债权人,而向其清偿债务的,无论不真实继承人接受该债权为善意或恶意,此财产皆为不当得利,真正继承人可向不真实继承人请求返还。
    一、胎儿财产分配保留份额是如何样规定的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的规定是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此外,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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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4: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