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的权利包括:实现债权、转让债权、放弃债权、主张违约赔偿等。此外,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还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代位权原则要件有什么 代位权要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因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制度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含义及其适用条件?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不合理价格交易时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