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或者虚假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仍然接受了保险费,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或者虚假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人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仍然接受了保险费的,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 3.《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说明解除的理由,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但是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未及时通知投保人的,不得解除合同。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果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仍然接受了保险费,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