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一房二卖怎么规定 |
释义 | 最高法规定:若房屋出卖人在合同签订后,将其转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法实现,买受人可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要求赔偿;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已售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买受人同样可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规定,针对一房两卖的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订立,但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方,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目的,那么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出卖人还需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已将房屋出卖给第三方或者该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出卖人还需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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