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降工资后被迫离职,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
释义 | 降工资导致劳动者辞职,可要求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因降工资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之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被迫离职后的补偿权益保障 被迫离职后,您可能有权获得一定的补偿,以保障您的权益。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补偿的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未使用年休假的补偿、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等。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公司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保障机构,了解您的权益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他们将为您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帮助,以确保您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和权益保障。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劳动者因降低工资被迫辞职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保障机构,以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并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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