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是否还要还债 |
释义 | 独资企业解散了,原老板需要再还债。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没有进行企业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将企业的财产按照清偿顺序清算。2、如果清算后还有债务未清偿的,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风险提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注意追讨债务的期限债权人需要在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要求偿还债务,过了五年的话,以后债权人就不能再向投资人索债了,投资人也不需要还钱。而如果债权人在两年内没提出偿债要求,则以后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还是有权要债,债务人也可以还债。 独资企业无力还债,投资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独资企业无力还债,投资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风险提示:需要注意地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风险提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是否应当通知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通知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风险提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的,其儿子需要偿还企业债务吗? 投资人的继承人是否承担清偿责任,要看他是否继承了投资人的遗产。1、投资人的继承人接受继承,企业债务的偿还方式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偿还债务时,应该将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在投资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法院在审理时,如果继承人未经清算就继续经营个人独资企业,也不能证明其实际获取的遗产数额,法院可以推定其继承的遗产足以清偿投资人的债务,从而判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2、投资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企业债务的偿还方式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个人独资企业就会解散,可以进入清算程序,因为投资人已经死亡,只能由债权人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在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费之后,债权人的债务才能得到清偿。风险提示: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死亡后,对于独资企业债务的处理,根据有无继承人或者是否放弃继承权这些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解决方法,债权人在调查具体情况时,可以委托公司债务律师进行协助。 企业解散后由谁还债? 借款人因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终止,而未经清算的,债权人以借款人、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按下列原则处理:1、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在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而直接接收了借款人的全部财产,清算义务人能够证明接收财产范围的,清算义务人应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义务人不能证明接收财产范围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清算义务人恶意处分借款人财产,清算义务人应在恶意处分财产造成损失范对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借款人未经清算被注销,清算义务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注销登记手续时,书面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作出承诺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5、清算义务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的注销登记手续时,虚构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已清结的事实,导致借款人被注销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借款人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该内容由 周传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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